女子稱向警索搜身片需付10萬元 李家超︰按私隱條例處理
04月29日
李家超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以書面答覆議員的相關提問,並指警務處會按照《私隱條例》處理查閱資料要求。他指,《私隱條例》容許資料當事人知悉某資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的個人資料,以及索取一份該資料的複本。一般情況下,除非該查閱資料要求符合《私隱條例》訂明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情況,或當資料使用者引用《私隱條例》的豁免條文,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資料使用者一般會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40曆日內向查閱資料要求者提供所要求的資料複本。
他又指,如警務處決定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該處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複本。《私隱條例》准許資料使用者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不「超乎適度」之費用。資料使用者可收取與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直接有關及必需」的費用,就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視乎有關要求的範圍及複雜程度。
此外,若資料當事人所要求查閱的資料載有第三者資料,除非警務處信納該名第三者已同意有關披露,否則警務處會在要求的資料複本中刪除第三者資料。根據私隱專員公署的指引資料,資料使用者可就複製及編輯錄影帶以刪除其他人士的影像而涉及的技術支援工作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