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向公司請假應否算數?最高人民法院設新規定
05月07日
北京平谷法院民二庭法官李東傑,以勞動爭議案件為背景對新規做了相關解讀。新施行的《規定》中,「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李東傑表示,在網絡化社會中,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通過網絡方式(或者電子數據方式)進行信息記錄、交流也已經變成常態。
李東傑強調,電子數據的舉證應確保真實、完整、有證明力。真實性應當結合多個因素綜合判斷,比如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