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歲男子在去年9月北角衝突中,聲稱「驚俾人打」而攜帶壘球棍外出自衛。男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林子勤裁判官指,被告雖沒有使用案中壘球棍攻擊他人,但他明知附近有衝突,仍刻意攜帶壘球棍外出,是案件的嚴重之處。由於被告違反《公安條例》,「法律上唔容許緩刑或者社會服務令」,終判處男子即時入獄3個月。

被告吳志謀(44歲)承認於去年9月15日在北角明園西街17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壘球棍。

辯方求情指,事件的根減始於同年8月5日,黑衣示威者在北角將福建青年聯誼會會址的玻璃打爛。至一個月後,即事發當晚,北角再次有黑衣人示威,令被告擔心受襲而攜帶壘球棍自衞。被告本身任職廚師,但近日失業。他需長期照顧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母親,希望法庭能予適當刑事扣減。

案情指,去年9月15日,大批示威者在北角與政見不同的居民發生衝突。警方接到投訴,指明園西街有人手持武器。警員到場見到被告手執一枝一米長的壘球棍,遂上前追截及將他拘捕。

法庭記者:張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