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潔身自愛 鄭若驊:勿誤解青年犯案僅受警誡
05月09日
鄭若驊提到,有些人誤以為年輕人犯罪只會被警司警誡,不會留有案底,但其實警方在衡量是否施行警司警誡時,需要詳細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他們在犯案時是否仍然未成年(18歲以下)、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是否自願及明確地認罪,以及是否有悔意等。因此,並非所有犯案的青少年均符合警司警誡的條件。
她提到,簽保守行為這項安排亦經常被人提及,但其實這命令只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的個案,而且須由法庭批准,犯罪者需要在公開聆訊中承認所犯過錯和接受告誡,然後向法庭承諾守行為。法庭若其後發現他們不遵從簽保令,是有權判處他們監禁作為懲處的。而且,控方決定是否接納簽保守行為時,亦必須考慮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例如是否願意悔改等。
對於有意見認為律政司應以公眾利益這個因素,向年青的犯案者撤銷控罪,鄭若驊強調,律政司一直都是嚴格按照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每一個檢控決定。律政司必須按既定程序處理檢控事宜,檢控人員不能隨意動用公眾利益作為撤銷控罪的理據。
她特別希望年輕一輩要建立獨立思考和判斷能力,凡事三思而行,不應隨便以身試法,因為一個錯誤的決定是足以摧毀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