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公布豁免為仲裁、調解或訴訟程序提供必要專業服務的法律執業者、仲裁員或調解員接受強制檢疫的申請機制,律政司即日起處理有關申請。

政務司司長已豁免人士接受強制檢疫,包括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前往內地、澳門或台灣,或者是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從內地、澳門或台灣來港。

獲豁免人士需要於列載的相關機構所管理的仲裁或調解程序,或法庭訴訟程序,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後從當地返港,或在香港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

獲豁免人士只可就獲批准的服務前往及逗留於其提供服務的城市/地區,其間須採取一切所需的防護措施以保障個人衞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觸。抵達或返回香港後14天內,獲豁免人士須接受由衞生署安排的醫學監測,須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任何不適。

律政司處理申請時,會按需要諮詢相關法律專業團體、仲裁或調解機構,以及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律政司會向獲豁免的人士發出豁免授權書,列明豁免詳情及條件。此外,上述仲裁、調解或訴訟程序中涉及的證人(包括專家)及其他人士,可另外向律政司提交豁免申請。政府會按相關法定豁免條文,因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