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男子涉於去年10月及本年元旦日,在將軍澳管有雷射筆或噴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兩案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兩名被告分別任職銀行經理及運輸工人,他們暫時毋須答辯,案件分別押後至7月2日及9日再訊。二人暫准以1000元擔保外出,但不得離港、須居住在報稱地址及每週到警署報到,運輸工另須守宵禁令。

37歲銀行經理郭富華被控在本年1月1日,於將軍澳林景邨景楠樓梯間平台的公眾地方,管有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0歲運輸工李健禧則被控於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法庭記者:張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