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名劉姓男子2017年參加律師高考,其第二試總成績482.50分,差1分才及格,事後他質疑考卷中有一條試題,前2位閱卷委員見解有歧異,卻未進行第3閱,致評分不公,故決定申請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近日判劉男勝訴,考選部應開啟第3閱程序,依其評閱結果計算劉男總分,決定是否及格。

該男子早前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其總成績為482.50分,惟及格標準是483.50分。他其後向考選部申請複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調閱試卷後,發現其中一個科目的一條題目兩閱分差達該題分數的3分之1以上,卻未進行第3閱。後經考選部再度檢視結果,仍認為未達到啟動第3閱的條件,他認為有評分不公情形,提出起訴願遭駁回,故提起行政訴訟。

考選部指稱劉男考試總成績為482.50分,未達及格標準483.50分,故不及格,並無任何違法不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早前審理時認為,第1閱卷員就題目評分,分別為14分、15分,合計29分;第2閱卷員評分數則分別為13分、3分,合計16分;兩閱總分僅相差13分,未達題分3分之1以上,確實不用進行第3閱。劉男其後提出上訴。

近日,台灣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第1閱卷員與第2閱卷員存有歧異。該題為是申論式試題,第1閱卷員係認為該作答內容敘及「不構成犯罪」,第2閱卷委則認為該作答內容並未敘及「不構成犯罪」。從兩位閱卷員評斷結果竟有明顯歧異判斷,顯然有其中一位閱卷員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未採取一致性評分標準。故考選部應依閱卷規則開啟第3閱程序,並依第3閱委員評閱結果,才可以計算劉男總分,決定是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