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會議提出授權人大常委會,審議在港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及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中聯辦發言人表示,針對的是極少數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廣大市民依法享有的新聞、出版、言論、集會等自由,不受干預,日常生活亦不會受影響,財產安全繼續得到切實保障。

中聯辦發言人又指,中央政府會始終堅持一國兩制方針,切實保障廣大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並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會損害一切合法權益。

發言人批評香港一些人與國際反華勢力,和台獨勢力相勾結,妄圖推動香港走向獨立或半獨立政治實體,想從根本上毀掉一國兩制,指可以想像反對派及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出於反中亂港的居心,勢必會大肆造謠抹黑,以危言聳聽的慣用伎倆製造恐懼。

中聯辦發稿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全部為中央授予,是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的邏輯起點。基本法也對中央權力作了全面而具體的規定。按照「一國」原則,中央除負責香港的外交、軍事事務外,還擁有廣泛權力,如任命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審查和發回特區的法律,決定部分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對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修改的最終批準和同意備案,決定特區進入緊急狀態,解釋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等等。中央在對特區充分授權的同時,在行政、立法、司法,人權、財權、事權等各個領域、各個環節,都保留了相當的權力;對授予特區的權力,也保留了指導、監督、糾錯的權力。

中聯辦又指,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既是中央的權力,也是中央的責任,對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及保持香港繁榮穩定至關重要,同時也可以減少特區政府及建制力量所承受的壓力。因此,建議基本法規定的中央各項權力應根據香港工作需要切實、有效地行使,並形成相關制度和機制。特別是要重點考慮幾個問題,包括研究基本法修改問題、行使中央指令權問題、落實中央監督權問題、盡快補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制度短板問題。

中聯辦又表示,中央有保證國家安全的憲法權力與責任,基本法第23條也列於第二章「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之中,如果特區遲遲無法完成相關立法,中央有權力也有責任,在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範圍內,建立起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修改基本法、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將全國性法律引入香港、專為香港制定全國性法律和向特區政府發出行政命令等,都是中央可考慮使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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