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名男子在2018年5月,曾向女友轉帳52萬元人民幣。兩人其後分手,男子主張款項是向前女友的借款。法院近日則裁定,案件屬於借款,女方需要歸還款項。

在2018年3月,男子小梁(化名)與女友小付(化名)開始交往,並於同年9月分手。在長約半年的戀愛期間,小梁多次向小付轉帳,總額共202萬元人民幣,但雙方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當中,在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轉帳52萬元人民幣,同年6月11日,小付則向小梁轉帳50萬元人民幣。

兩人分手後,雙方就往來款項發生爭執。小梁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他向小付轉帳的202萬元人民幣屬於借款性質,由於小付早前已還款50萬元,現時要求她歸還152萬元借款本息。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梁雖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藉貸關係,但依據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證明,小梁並無將涉案款項贈與小付以及對小付經營的生意進行投資的意思。小付在收取小梁轉賬款項後,向小梁轉賬還款50萬元,也表明涉案款項屬於借款性質。

法院又指,「520」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特殊含義,但指小梁向小付轉賬付款202萬元中的52萬元金額與「520」含義相差較大,小付主張該筆款項屬於雙方之間互贈的辯解理由不成立。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係,小付應向小梁償還借款。荔灣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限期小付向小梁歸還借款152萬元本息。其後,小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