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大律師公會︰涉23條範圍應由港自行立法
05月25日
公會指《基本法》規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而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應自行立法。公會認為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
而根據《基本法》第66 條,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關,除《基本法》第73(1)條訂明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因此,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 18 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安法納入附件三。
公會憂慮,人大制定港區國安法沒有保證需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該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國安法以特區政府公佈而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並沒有保證於公佈前會作出公眾諮詢。公會指,這是史無前例,認為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利及義務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