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發言人發表聲明,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並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鑑於香港現時情況,以及香港在可見未來,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律政司指,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然而,這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


全國人大是中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全國人大有權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作出決定。《決定》是根據《憲法》第31條、第62條以及《基本法》相關條文所作出。根據《決定》第6條,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適用於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有關的全國性法律是屬於《基本法》第18條下的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

《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與「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基本法》第2條清楚訂明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85條亦表明,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獨立在香港獲得尊重與保障。

律政司指,將會由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區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適宜對該法案內容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