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全國人大審議立「港區國安法」,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認為「港區國安法」涉《基本法》二十三條涵蓋範圍,應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亦指人大常委會看來無權將此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亦提出相同觀點,並列出五個理由質疑決議草案不符合《基本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則點名批評陳文敏,指他對「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缺乏規範性理解和認同,隱含對中國《憲法》在「一國兩制」中基礎性地位及規範塑造力的迴避甚至否定,因此提出全國人大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這樣「似是而非」的法律解釋論題及錯誤結論。本報記者

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就全國人大審議「立港區國安法」的決定發表聲明,內容表示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國防、外交及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特區政府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質疑人大常委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聲明指,草案未有保證法律將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而該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亦未有保證公布前會就這項重要法例作公眾諮詢。

陳文敏提出五大觀點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日前亦在報章撰文,部分關注內容與大律師公會聲明相同,並以五個理由質疑決議草案不符合《基本法》。當中包括《基本法》二十三條明確指出涉及國家安全的法例應由香港「自行立法」;《基本法》第十八條「普遍性權力」不應包含廿三條範圍內的法律;《憲法》第三十一及第六十二條沒賦權人大不理《基本法》;法院角色令人擔心;以及質疑在特區設國安機構,如何符合《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