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今日將會表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草案通過後,有關「港區國安法」就會正式進入立法程序,由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人大常委會原定兩個月開一次會,未來兩次會議分別在六月和八月,但不排除七月加開會議。預料「港區國安法」大有機會在六至八月間定案。

全國人大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公布後,大律師公會日前發表聲明,認為根據《基本法》二十三條,相關範疇「理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即國家安全立法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所以「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公會又質疑人大常委會訂立的法例,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大律師公會此一論點,基本上與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一致。

對於人大就「港區國安法」立法的法律基礎,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在本報撰文(見A14版)作出解釋,內容似是針對大律師公會的質疑而來。她指出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並非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基本法》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指定行為。「應」是「應當」的意思,是中央授予特區的一項責任,而非國家安全的「自治權」。因此,相關的法律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所指的「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至於「港區國安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關係,鄭若驊指人權和自由不是絕對的,《公約》亦規定,任何人行使相關權利自由均不得危害有關國家的國家安全。

在今次爭論中,無論陳文敏或大律師公會,都只提及《基本法》,但鄭若驊則列舉多條《憲法》條文,指出《憲法》亦是人大決定的法律基礎。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亦在本報撰文(同見A14版),論述人大決定的合憲性;他更指出特區實行的制度「不是一層不變、一勞永逸的,必須要根據『具體情況』設定,如果『具體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那麼,已經設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必須要根據已經變化了的『具體情況』作相應的修改、補充、完善,甚至可以予以廢止,這些對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所作的法律上的變更都屬於我國現行憲法所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自我完善。」看來,香港普通法與內地法制觀點如何磨合,將會是「港區國安法」的一大挑戰。

杜良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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