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中央政法委:在港設機構非常必要 需「紮營」維護國安
05月30日
政法委在文中又指,在「港區國安法」原草案中,「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後面加上「活動」二字,變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是從個人「行為」到組織「活動」,讓立法涵蓋範圍更加精準,令那些實施分裂、顛覆、恐怖行為和活動的人,不要有僥倖心理,法律不容挑戰。至於將原草案中,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應當「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中,刪去「推廣」二字,改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政法委則表示,刪除「推廣」二字,是要增添「落實」的態度,要讓國家安全教育不僅止於宣推,要真正落地見效,走進每位香港市民的心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