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申司法覆核 要求特首會同行會為23條自行立法刊憲
06月30日
申請人為林勇德(Lam Philip Yung Tak),建議答辯人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保安局。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自稱是「一名普通中國人香港的小市民」,亦指自己低教育文化,故在申請書的陳述是「普通低簡單常理」。
林認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使基本法第48條所授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在無需經立法會審議的情況下,行使特權法實施基本法第23條。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