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條文終於公布實施,「辣」味十足。早前人大常委譚耀宗曾透露最高刑罰十年,但原來是譚耀宗時間緊逼下睇漏眼,遺漏了主犯及嚴重犯案者,十年是「最低刑期」,最高可至終身監禁這個規定。 

 今次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港區國安法》,可說是為針對去年中開始的反修例暴力浪潮「度身訂造」,凡是過去一年反修例運動中出現的「亂象」,包括港獨橫流、黑暴肆虐、邀請美國等西方國家制裁香港,以遏制中國等所謂「國際綫」等等,都在今次法案的打擊之列,而且做到巨細無遺。總括而言,整條法案的主要目標就是遏止港獨、嚴打黑暴,以及阻截香港作為外國干預中國的「反華基地」;若去年亂象再度出現,都有足夠的法律工具和執法權力對付。

過去一年反對派癱瘓立法會,更令中央制訂《港區國安法》時,決定完全將立法會「踢埋一邊」。由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納入附件三而直接公布實施,過程中完全沒有立法會的角色;甚至民主派要求在立法會提出質詢辯論,亦遭到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否決。更加「絕」的是,《港區國安法》第十九條規定,「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這條條文可說進一步「廢」了立法會在人事編制及撥款上的「武功」。根據現行法律,港府開設首長級職位,須要獲得立法會批准。今次《港區國安法》,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要設立秘書處,秘書長要特首提名、中央任命,這個職位一定要是首長級職位;至於警務處開設負責國安案件的新副處長職位,亦是首長級職位,同樣要得到立法會批准。但《國安法》上述條文,指令財政司司長在《預算案》中撥出專款,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講到明「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根據港府的理解,即毋須向立法會申請開位。立法會唯一角色,是在審議預算案時一併通過相關撥款,同時財政司司長每年要向立法會就該款項提交報告,以示尊重。

有建制中人直言,全國人大在憲制上有最高權力,全國人大所立的法律具有凌駕地位,反對派要逼中央出手,只是「拿起石頭砸自己隻腳」,對自己毫無好處。究竟如何處理這等政治問題,反對陣營可真要好好檢討一下。

杜良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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