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想挑戰《港區國安法》者好自為之
07月03日
《港區國安法》的四宗罪分別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曾鈺成指,四宗罪當中,除了第一宗,分裂國家的行為如何界定,仍未算很清楚,第二、第三、第四種已寫得清清楚楚。
以顛覆國家政權為例,曾鈺成認為,法律條文中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以及「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的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兩個行為,是針對對2019年6月以來發生的情況。曾鈺成認為,在會場上釋放毒氣,或者是排放厭惡型氣體,致使會場無法繼續被使用,既屬於非法手段,也是嚴重干擾了議會的運作,這些行為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的第三項罪行。
去年7月1日示威者以非法手段攻擊破壞立法會大樓,使立法會無法履行職務,。曾鈺成認為符合《港區國安法》內訂定的法律條文。顛覆國家政權罪嚴重的話,可以判終身監禁,無期徒刑,如果比較輕微,亦可判囚十年。但《國安法》是沒有追溯期的,一年前所發生的事情,不會因為現在通過了《國安法》,就控告他們多一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曾鈺成認為,如果《國安法》提早一年出台,去年對立法會大樓的惡劣破壞行為未必一定會發生,因為破壞者要估算其代價,他們可能要判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