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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6月30日深夜刊憲生效,惟事隔3日後,英文譯本才在上周五刊登,惟中、英文版部分字眼有出入,條文第2章第9條和第10條,分別列明須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和展開國家安全教育的媒介,兩項條文的英文版均比中文版多了「universities」(大學)一字。

前港大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總監陳婉瑩在社交網站發文,指第2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責」的第9條中,列明特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惟英文譯本「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schools, universities, social organisations, the media, and the internet」中,卻在「schools」(學校)後面,新增了「universities」(大學)一詞,與中文版有出入。

同一項章節的第10條,亦列明特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英文版同樣增加了「universities」一詞。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解釋,《港區國安法》是一個全國性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所以法定語文當然是以中文為主體的一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