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中英版本條文有出入 英文版新增「大學」
07月05日
前港大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總監陳婉瑩在社交網站發文,指第2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責」的第9條中,列明特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惟英文譯本「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schools, universities, social organisations, the media, and the internet」中,卻在「schools」(學校)後面,新增了「universities」(大學)一詞,與中文版有出入。
同一項章節的第10條,亦列明特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英文版同樣增加了「universities」一詞。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解釋,《港區國安法》是一個全國性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所以法定語文當然是以中文為主體的一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