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情周記】《國安法》下的兩大人權保障
07月06日
《港區國安法》正式公布,隨即開始實施執行,除了警方運用條例拉人,特區政府還作出聲明,近期很多人在示威遊行時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其實已觸犯了《港區國安法》,事件隨即惹起公眾的熱議。有反對派人質疑這是以言入罪,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也不怕坦白指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口號是「有問題」,但「不可以單抽一件事證明某人已經犯了四項罪行其中之一,或者沒有,最重要要從頭到尾看清劇本。」
沒有犯罪意圖難入罪
譚惠珠的解釋,反映了中央制定《港區國安法》,就是要有效針對那些蓄意要危害國家安全的一小撮人,但不希望影響到絕大多數的市民。所以,該法例不能夠過緊,但也不能太寬鬆,變成一紙「無牙老虎」的條例。
中央以全國性法律直接在香港頒布和實施,仍希望對奉公守法的市民而言,《港區國安法》有足夠的人權保障。中央為了盡量適應香港的法律環境,採取普通法原則去訂立,任何定罪都要考慮到意圖,如果某人沒有意圖去威脅國家安全、去挑戰《港區國安法》內的四類罪行,孤證難立下,只因為個別無意的行為,入罪機會其實已很少。
另外,普通法原則採用的是無罪推定論,所有入罪都要不留合理疑點,對人權有相當的保障,另外,《港區國安法》列入了《基本法》,也要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其實,這兩個保障原則,在過去要訂立比較具政治敏感性的法律時都有提及,例如《國旗法》和剛通過的《國歌法》。
事實上,每當政府推動立法的時候,反對派都會諸多憂慮,質疑市民會否很容易誤墮法網。然而,以《國旗法》為例,立法以來,從來沒有見到有人因為無意破壞或弄污國旗而被入罪,基本上達到相關檢控也未出現過,能夠入罪的都是有清晰意圖,證據確鑿的個案。說白點,那些對法例提出質疑的人,動機也不是要完善即將出台的法例,而是有點心懷不軌。他們強調不管是《國旗法》、《國歌法》以至最近的《港區國安法》,都很容易會讓普通市民墮入法網,目的之一是要散布恐懼,引起社會的不滿或仇視。
法界反對派鬆緊都質疑
除了散布恐懼,質疑者還有其他可能動機,包括透過質疑產生刺激追隨者挑戰法例,達致精人出口、笨人出手的效果,在法例首日生效後,有人上街違法,事後看來部分人未必有認真細想,只是一時衝動就跌入法網,至於批評者則人影杳然,根本沒有現身。
這些出口的精人透過不同的質疑誘使追隨者以身試法,同時也測試鑽法律空子的機會。如果當局對法例作出嚴謹演繹,就會被形容為「惡法」,會影響到所有的市民,如果說得寬鬆,他們就教人鋌而走險,鑽其「法律罅」,該人冒險去行鋼綫。這種「行左,有問題;行右,也有問題」的伎倆,向來都是反對派挑戰政策的慣技。
講開鑽法律的空子和巧語言擅辯,反對派中法律界人士,特別精於此道。有人提到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一個陳年官司,話說李大狀當年替人打一個誹謗官司,被告人指原告人「狼過華秀隻狗」是詆毀,李大狀對洋法官提出,狗是人類的朋友,所以說別人是「華秀隻狗」不算是誹謗。其實,廣東人都知道,「華秀隻狗」是隻「狗仗人勢的惡犬」,說人「狼過華秀隻狗」,自然不是好言好語了。李大狀卻一樣可以「點都拗一餐」。
律師是打贏官司有得威,有錢收;打輸了依然照收錢,責任就由被告承擔,是必贏局面,總之一輪雄辯滔滔,最後險仍是別人冒,當事情臨到自己頭上,反應就未必一樣。李大狀在《國安法》出台前,接受訪問多番強調反對港獨、革命沒有結果和意義,外界視為替自己戴鋼盔,完全沒有以身試法的意圖。
在《港區國安法》出台之後,有法律學者又出來大力批評法例是破壞「一國兩制」、抹殺了香港言論自由的人,又以各種法律語言包裝質疑法例條文細則,其實這都是一班「剝花生友」打口仗,他們除了指指點點,會否親身落場反對,以身試法呢?
《港區國安法》是一條保障國家安全的重要法例,這類法例只要市民沒有存心破壞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一般市民根本很少機會誤墮法網。同時,中央不希望立一條無牙法例,有人若偏要以身試法,一旦陷身其中,代價將會相當高。至於反對派的法律界人士左彈右彈,市民應該聽幾多、信幾多,就要聽其言、觀其行,自己想得清清楚楚。
《港區國安法》在七月一日正式生效,在法例出台前,反對派雞飛狗走,社會則相對平靜。支持立法的市民,都寄望治亂世、用重典,香港社會可以逐步重拾秩序和穩定。
特約作者:陳約翰
港情周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