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李家超:實施細則讓警員有需要時使用適當權力
07月07日
李家超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時表示,實施細則制訂7個措施只是讓警務人員有需要時使用適當的權力,並指權力適合去履行《國家安全法》所要求特區政府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他又指,任何人違反法律亦需負責,不論是市民、政府人員或是執法人員。
他又指,警務人員在行使權力亦需守法,在行使權力時亦有不同制約的,例如行使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或《反恐條例》的權力亦需法庭批准。被問到實施細則是否主要由中央負責草擬,以及港府有否角色時,他則指,細則的制訂是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制訂,並指不會公開國安委的事情。
另外,被問到有外國平台表示暫時不會處理來自香港執法當局的要求,警方會有何舉動時,他則指,其中一個措施是要求個人或網絡供應商等移除一些信息,而那些信息是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可能導致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發生。他續指,相關規限是嚴格,並重申只是要求他去移除或令他人不能再接收這些信息。他又重申,香港仍有資訊自由,並指不同的公司作出不同決定,其考慮的理由可以是其個人公司利益的理由,但指移除信息的要求是對香港整體利益,維護國家安全的利益,亦符合香港資訊自由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