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安法》主打執行部門,由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領軍的國安處,職責包括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承辦特區國安委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等,據報人手約有百多二百人。

須按實際需要去做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保安局有份負責推進國安處這個執行機制,目前需要一個過程去確保國安處配備有足夠人手及足夠能力。他認同,警隊在招募人手、挑選人手方面都有挑戰,除了人手數目,人員質素更不可忽視,「要有分析能力、洞察能力,以及對於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可靠性及忠誠度,亦是重點考慮元素。」

國安法就賦權國安處可從香港特區以外聘請及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對於會否聘用內地人員?他相信須按實際需要去做,例如在科技方面存在可能性,「這條例無說明須屬於甚麼人,例如在科技方面,如果涉及國家級的事情,對手是國家級的,在科技方面要尋求協助,這個可能性是存在,但細節不能再講下去。」

稱充分警惕國安風險

他特別提到,國家安全的風險要充分警惕,未知國際變化如何、國與國之間關係如何,對於香港可能製造的安全風險亦會有變化,特區會作出充分準備,「法律上條文容許我們有需要時考慮引用這個條文給予我們的可能性,是否要用就在乎實際需要。」

他強調,警隊本身多人才,過去的表現符合要求,並與國際水平媲美,在履行這方面的職責,「我覺得很安心。」其他紀律部隊又會否加入幫手?他說國安處履行的職責,亦屬於履行國家職責,尊重其運作,不會公開評論。

他並重申,國安處人員必須守法,及接受監督,在法律上、制度上會充分保障他們行使職務時符合人權、自由方面的保障。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