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列明,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指定情形下,可對香港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當條例規定的極端及特殊情況出現時,中央可行使執法權、檢察權及審判權,保安局會提供適當協助,涉案人士可委託法律代表。不過他認為,若政府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相信可處理絕大部分案件,根本不需要中央出手。

李家超指出,按《港區國安法》規定,在三種極端情況下中央可行使管轄權,包括案件涉外部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導致香港特區管轄有困難;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以及出現國家安全重大威脅的情況,「在這三個非常特殊情況,公署可以立案,之後履行執法權,包括檢察權及審判權。」他指,在這情況下,保安局會擔任協助角色,作出適當配合。

條文列多項法律保障

被問到中央行使管轄權時,是否需要對外公布,李家超稱,處理案件時須確保行動保密性,以順利達到行動及調查的目的,同時須按法律規章行事,「我相信香港去履行職責又好,按第五十五條履行職責又好,都係按法律要求,係咩時候通知某些人。」

對於社會對中央行使管轄權的憂慮,李家超指,根據《港區國安法》,在中央行使管轄權時,由涉案人士被問話開始,已有權委託法律代表,條文亦列明多項法律保障,包括一罪不能兩審、無罪假定、會盡快處理案件及有足夠時間作辯護等。他引述中聯辦主任兼國安事務顧問駱惠寧在駐港國安公署開幕禮的發言指,內地司法程序質量指標已連續兩年在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報告中排名第一,而且目前在內地公開審訊的案件均會公開判詞。

他又指,在《港區國安法》下,特區政府承擔處理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責無旁貸,政府會積極做好防範、制止的工作,相信特區可處理絕大部分案件,「如果我們主體責任做得到位,做好防範及制止,要去發生第五十五條的情況的機會及可能性無咁大。」

他稱,未來特區政府在國家安全教育以及國家安全審查方面,均有大量工作需要進行,需要強化相關制度。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