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細則》賦警權「恰如其分」 李家超:網絡商拒刪信息即違法
07月10日
李家超接受《星島》專訪時表示,《實施細則》賦予警方必須及適當的權力,「是恰如其分、無過無不及」。他說,目前在執法上需要有足夠的懲治能力,但最希望的是可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降低香港國家安全風險,「希望大家不要挑戰法律底綫,變到我們不需要運用不同權力真真正正懲治某些人,有需要當然要依法懲治,但最好就防範及制止到。」
稱警執法須有懲治能力
他指,《實施細則》列明的七項措施中,有四項屬現行法律的安排,包括在緊急或沒有實際可行辦法的情況下毋須法院手令搜屋為現行槍械、廉政公署及海關條例的安排,而要求受調查人士交出旅遊證件同樣是廉政公署的做法。他續指,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及向法庭申請證人令及提交物料令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反恐條例》的安排,「香港法律已做咗廿幾年。」
《實施細則》列明,行政長官可批准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李家超解釋,現行法律設同樣安排,只是涉及國家安全範圍,改由行政長官批准,做法與很多外國國家相類似。他指,相關程序由港區國安委負責監督,國安委亦可委任獨立人士監督,「有一個審批、監督及獨立協助監督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審批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標準沒有改變,要符合必須性、相稱性及比例性的要求。」
網絡商拒刪信息即違法
李家超指,賦權警方要求外國政治性組織提交資料的做法,近似現行《社團條例》中,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任何社團提交資料的規定。他說,條例只要求相關組織提交資料,並非禁止組織活動,組織只要提交資料便符合法律要求、完成責任,可繼續運作,而條例規限的組織有明確定義,例如是外國政黨或政治性組織,其代理人為替外國政黨或政治性組織行事,受其指使、控制、聘用或金錢資助等,警方在合理懷疑下才可向保安局局長申請獲取資料。
至於在保安局局長批准後,警方可要求發布人、平台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涉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李家超稱,若服務商拒絕移除信息即屬違法,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取得個人資料調查,但法例亦容許合理辯解,包括技術非合理所得、履行責任將令第三方權利嚴重受損等。他說,許多外國國家亦有類似做法,而且範圍較廣,如規限傷害社會的信息、選舉信息及假消息等。他舉例指,新加坡官員可發指令給個人或公司要求停止發放或移除信息,認為《實施細則》賦予警方有關權力是合情合理。他補充,針對不願移除信息的個人,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移除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