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陸委會列出來港犯禁高風險族群提醒台客
07月10日
陸委會指出,包括支持聲援台獨、港獨、藏獨、疆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批判或暗諷中國共產黨、北京政府、香港政府、政治人士、「一國兩制」;支持聲援、捐錢/物資、參與「反修例」運動等,都可能是違法的高風險族群。
陸委會指出,由於《港區國安法》適用對象及範圍超越國籍、地域,未來香港、澳門、大陸可透過與他國簽訂的引渡條約或協定任意羅織罪名,要求他國移交「逃犯」。目前與香港、澳門、大陸簽署生效的引渡條約或協定至少超過50個。
對於可能「誤觸地雷」行為,陸委會指出,在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四大罪名下,有11類可能「誤觸地雷」的行為。包括在香港舉辦、策劃相關活動、論壇;在網路或媒體上發表、轉載或支持相關言論;捐助金錢或物資給相關活動或組織;在網路或媒體上發表言論請求外國政府制裁大陸或香港政府等。
陸委會認為,《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是「無限擴張、恐怖無比的警察權」。陸委會提醒,條例中「台灣代理人」是指在香港活動,並符合條件的人:受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雇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及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