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本港法例無「初選」機制 不構成立法會選舉程序的一部分
07月14日
聲明指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在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因此,如符合上述條例第2條的候選人定義,不論最終有沒有報名參選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有關人士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必須予以申報。發言人強調,該條例第23條訂明,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非法行為。不過,如第三者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及/或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則可獲豁免刑責。
選管會重申,根據《條例》第7至9條,任何藉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另外,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條,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亦沒有所謂「棄選」機制。如懷疑有人違反《條例》,應向廉政公署舉報。選管會接獲有關投訴會嚴正處理,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選管會又指,港區國安法已在港實施,第29條規定,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至於選舉活動是否構成任何罪行,則視乎檢控機關及法庭的決定。市民在組織或參與任何選舉相關活動時,亦應小心留意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