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生效,其中第55條列明,若涉境外勢力介入等情形,將由駐港國安公署立案,並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機構處理。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關注何謂「介入」,希望人大常委會補充解釋,是否代表犯罪行為的介入,抑或處理案件時的介入。

湯家驊出席一個國安法圓桌會議時表示,有關「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令特區管轄確有困難」這項規定,認為是針對個別案件,並非針對所有勾結外部勢力的案件,否則與法例就管轄權的規定相違背,惟他指,人大常委會應該補充解釋何謂「介入」,是否代表犯罪行為的介入,抑或處理案件時的介入。

湯家驊又舉例指,如果美國政府對一個案件有很大反應,並採取行動阻礙審理或影響香港審理案件,屬於外交情況,認為中央處理是合適的做法。

對於港區國安法第55條第一款談及的「複雜情況」、「確有困難」等字眼,湯家驊說,屬於判斷式字眼,冀中央説明批准管轄的基本原則和門檻,以令港人和國際社會較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