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質疑押後選舉法理及證據基礎 批提交人大衝擊法治
08月02日
港府試圖以公眾健康風險合理化其押後選舉的決定。公會留意到,國際人權專家早已多次警告世界各地政府不可以新冠肺炎作為藉口壓制人權 。
基本法訂明香港立法會每屆任期為4年。舉行選舉選出立法會議員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公會指,令人震驚的是,港府不單無視基本法的規定,更選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因押後選舉而產生的立法會任期問題作出決定,此舉實際上是繞過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例的條文,以避免港府的有關決定受到法律挑戰。這做法違反法治社會中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有合法性及法律有確定性的原則,亦對香港的法治帶來衝擊。
公會對港府顯然未有向社會作出諮詢感到關注。港府亦表示政府並未諮詢相關的專家意見。港府亦没有提供證據以示政府已考慮其他可減低因舉行選舉而可能産生之公眾健康風險的措施。
公會質疑,就押後非一個較短的時間, 如數星期或數月,港府未能提出令人滿意的解釋。雖然行政長官表示不同國家也有因新冠肺炎押後選舉,但亦有很多其他國家,包括有大量確診個案的國家,如期於近幾個月舉行全國性或地方性選舉。不少押後了選舉的國家僅把選舉押後至顯然較短的時間。
就港府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行使緊急法賦予的權力訂立規例以取消原定的選舉、撤消相關的政府憲報通知,公會留意到終審法院將會就港府於 2019 年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的上訴案件審理緊急法的合憲性。故港府運用緊急法的決定最終或被裁定不合法。
公會提到,根據《立法會條例》下的特定條文,立法會選舉可基於危害公眾健康的事故被押後,但港府並沒有行使此權力。該條文僅容許押後選舉 14 天。針對特定議題所訂立的法例即處理舉行選舉時出現危害公眾健康事故的《立法會條例》,相對於較早前訂立的一般性法例即《緊急法》 具優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