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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引用《緊急法》押後立法會換屆選舉一年,不過處理立法會「真空期」問題就要由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於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建制派中議論紛紛,基本上圍繞兩個問題:第一,是法律上如何處理最為合憲;第二,剛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的四名議員,政治上是否應該進入未來一年的立法機關。

究竟如何處理「真空期」問題,政界中已流傳數個方案。第一,由人大決定將現屆立法會延長至五年,在這個方案之下,全體立法會議員就順理成章獲得延任;但有人大代表就質疑,這方案與《基本法》六十九條規定的立法會任期為四年有牴觸;第二,成立臨時立法會或看守立法會,並任命現屆議員繼續擔任臨立會成員,但剛被選舉主任DQ的四名反對派議員是否亦獲得委任,則成為爭議焦點;第三,人大常委會以為《基本法》六十九條「補漏」方式作出決定,規定若立法機關在特殊情況下未能選出,即由原有立法會暫時履行立法機關的職責;第四,由中央提出成立臨時立法機關,並由中央任命特定人選,有可能是現屆議會以外的人,作為這個臨立會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