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私人檢控開槍警及的士司機案 官批准律政司撤控
08月24日
去年11月11日交通警員在西灣河向22歲少年開槍的被控企圖射擊、發射槍彈罔顧他人安及處理槍械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3罪。
就交通警一案,律政司於8月18日介入檢控,今提到許智峯於本年6月5日,於東區法院在裁判官林子勤席前申請3張私人檢控傳票獲批,警方的獨立調查小組作全面調查後,連同相關證據及材料考慮後,當中連同許智峯未管有、未有在裁判官席前的材料,包括市民及警方的供辭、現場車輛的行車紀錄儀片段、相關片段分析、被告的證人陳述書等,顯示被告人為防止罪案發生或自衛,出於合法及合理武力,證據不足以確立被告人使用佩槍超出法律准許,本案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屬非法或罔顧。
律政司又指已考慮許智峯所呈交的文件及材料、許的律師所作的陳述、被告所交的文件及材料、被告律師所作的陳述、警方交予律政司的文件材料等,加上許智峯不傳召中槍者及現場另一人作為證人,影響被告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考慮所有證據後,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的指稱罪行,亦無合理機會達至定罪,甚至表面證據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