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被警方國安處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國際人權公約》第20條便清楚規定任何倡議國家、種族、宗教仇恨而構成歧視、敵意或暴力者,應以法律禁之。第19條亦規定,言論自由可因應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而受法律限制,因此「以言入罪」並非一定違反人權,亦不一定構成所謂「文字獄」。

湯家驊表示,有關條例是在殖民地時代制定,相信從未引用過,法庭應小心考慮。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如果有人造成憎恨政府、令民間互相憎恨或不滿,可構成煽動意圖,而透過文字或單張等宣傳有關意圖,可構成犯罪。如要就有關罪行提出檢控,要先得到律政司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