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近日表示香港特區的憲制體系內沒有三權分立,再次引起社會熱議。中聯辦發言人指,基本法確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所決定的。港澳辦發言人則指,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的說法是錯誤的,必須糾正。

中聯辦發言人指,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香港基本法起草至今,中央有關部門權威人士和內地專家學者多有論述,明確指出香港政治體制無論在回歸前還是回歸後,都是「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發言人又指,香港的政治體制可概括為「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這些要素構成「一國兩制」下適合香港的地方政權形式。在基本法中,對香港政治體制的規定是清晰明確的,不存在灰色地帶。 發言人又指,從基本法起草過程看,「行政主導」這一原則從一開始就已確立,又強調基本法確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是由香港的憲制地位所決定。發言人續指,「行政主導」與「司法獨立」並非對立關係,也並非只有搞「三權分立」才有「司法獨立」。發言人批評,一些人鼓噪香港實行的是所謂「三權分立」,實際上是一個偽命題,又指反對派在這個話題上混淆視聽,企圖積非成是,借所謂「三權分立」否認「行政主導」,誤導香港社會對政治體制的認知,削弱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權力,根本目的是抗拒和架空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挑戰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

港澳辦發言人則指,關於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的說法是錯誤,必須糾正。 香港的憲制地位決定其政治體制不應當與一個主權國家簡單類比,也不可能實行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基礎上的「三權分立」。「三權分立」在香港也從未存在過。 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是基本法所設計的香港政治體制的一大特徵。 在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下,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在行政立法關係中,行政處於主動和主導地位。發言人強調,不搞「三權分立」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政治體制有關內容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並指實行行政主導,並不否認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置和三機構各司其職,也不否認行政與立法之間存在制衡關係,更不否認司法獨立,又批評香港社會一些人故意混淆視聽,熱衷於鼓吹「三權分立」的論調,其真實意圖是欲擴大立法權和司法權,削弱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管治權威,抗拒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從而挑戰香港的憲制秩序,把香港變成一個脫離中央管治的獨立政治實體。這是要害所在。現在必須正本清源、撥亂反正,把被顛倒的是非糾正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