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播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廣播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和電視台工作人員。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批評,警方變相自設發牌制度,規管傳媒,是由「行外人管行內人」。

許智峯表示,修訂從未經任何公眾討論,亦並非由政策局牽頭及諮詢任何傳媒機構,只由警察公共關係科單向公佈。他又批評,此舉唯一的動機是藉此逃避公眾目光和責任。

許智峯指,過往反修例示威中不少重要片段都是由網媒拍攝所得,例如西灣河警員開槍,在他入稟法庭作私人檢控時,法庭亦接納相關片段呈堂。他質疑警方日後會運用《警察通例》,排除不喜歡的傳媒代表在場採訪,並非協助傳媒採訪。

許智峯強調,新聞自由是基本法第27條賦予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他質疑警方以「變相發牌制度」限制傳媒採訪權,或牴觸基本法中有關條文,不符合規限基本公民權利的「合比例原則」。警方的行政決定或因違憲引來市民司法覆核。他呼籲警方懸崖勒馬,並要求政府和警隊高層必須交代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