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通例加入「不影響行動效率」前提下配合傳媒
09月23日
今日生效新版本亦新增警務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without compromising operational efficiency),才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原先《通例》以警員「須」(shall)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但新修訂下,警方則改為「應」(should)盡量配合傳媒態度。
根據警方對外公開版本的《警察通例》,原先寫法是「在事發現場的人員,須以互讓互諒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不過警方昨日通知記協、攝記協會等四個新聞業界團體《警察通例》改動「傳媒代表」定義時,沒有提及同時修改了如何配合傳媒工作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