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合作社於買賣時設有限制,因此地產界多年來均沒有積極收購同類舊樓,惟因應八月份時一宗位於鰂魚涌栢架山道的公務員合作社舊樓收購項目,成功獲法庭批出強拍令,代表發展商處理今次個案的孖士打律師行合夥人葉冬生指出,法庭今次同樣基於《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的原則,若申請人在遞交強拍舊樓申請時,只要能夠滿足強拍條例相關要求,理應頒發強拍命令,至於業權的買賣限制則不在考慮之列。他稱,今次為首宗公務員合作社的強拍個案,料對發展商而言將成為「強心針」,促進同類項目的收購步伐。

公務員合作社屬於香港早期的房屋福利,建於上世紀五十年代,由港英政府推出的長俸公務員房屋福利計畫,當時政府以特惠價格批地予合作社興建。葉冬生指,相關大廈落成後,業權由合作社持有,並以優惠價租予公務員,因此若公務員希望購入業權,必須將合作社解散。他稱,散社後業權隨即轉為公務員持有,惟由於相關價錢較為優惠,因此公務員簽地契時,需要進行押記,將地契交給政府,在補地價前不可出租或轉售。

葉冬生稱,由於物業設有租售限制,因此地產界一直存有「迷思」,法庭會否為公務員合作社批出強拍令,惟今次案例可見,法庭同樣基於《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的原則作決定,若申請人在遞交強拍舊樓申請時,能夠滿足強拍條例相關要求,包括以合理價錢進行收購,以及涉及地段、樓齡,維修狀況均理應重新發展,已合乎獲批強拍令的條件,不應考慮相關租售限制。他指,今次案例為法庭首次為公務員合作社批出強拍令,料對發展商而言將成為「強心針」,促進同類項目的收購步伐。

葉冬生稱,一般發展商考慮收購的公務員合作社項目,只會集中在已解散合作社的舊樓,因各公務員已掌握業權。但即使散社後,公務員合作社的租售仍然設有限制,因此發展商收購相關單位時,除了需要與單位業主商討單位的收購價外,雙方亦需商討補地價金額,涉及程序較多。

資料顯示,內房發展商雅居樂去年申請強拍鰂魚涌栢架山道公務員合作社舊樓,於今年八月份獲批強拍,底價四億五千二百萬元。

原文刊《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