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發指引:公營屋須達538呎
10月19日
業界:或致部分發展商卻步
根據發展局近月發出的專題指引,申請人須興建項目內的基建及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並須達致令負責部門滿意的程度,並符合協議中規定的設計和質量標準。一般來說,申請用地之內及以外已完成的基建設施須交予政府。至於在申請用地以外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申請人須將已平整的土地交予政府,或建設該等設施,以政府滿意為合,然後將其交予政府。據了解,詳情須由政府與申請人協商,並因應個別個案作考慮。
此外,於項目內提供的公營房屋或「首置」單位,不論最終類別及混合比例如何,技術評估亦應顧及整體人口及單位數目,預留彈性,以便政府作出決定和日後更改房屋類別;值得留意的是,當局將項目內的公營房屋和「首置」單位的平均單位面積,假設為總樓面面積五十平方米,即約五百三十八方呎,至於平均住戶人數則假設為每單位二點八人。
測量師學會土地政策小組主席的劉振江表示,因應需要興建的配套一般較多,因若項目遠離社區,發展難度相當大,需要興建大量基建配套,因此發展商提出申請的項目,一般為鄰近市區的新界用地。
他預計,能夠申請作公私營發展的項目,均為發展規模較大的用地,因此發展周期較長。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