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於今年10月在九龍灣一間健身中心內拘捕一名正在從事清潔工作32歲印尼籍男子,他於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他承認控罪,被判監15個月。

該名男子被指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出示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行街紙),而入境處及後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他又提醒,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