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損壞超過30日才要求承辦商檢查 申訴專員倡房署加強監察
10月29日
調查顯示,在2017年至去年3年間,在涉及已拆售物業屋邨個案中有發現,房署用長達數月時間諮詢居民及持份者以及商討過程,令設施損毀逾半年但仍未維修完成,而當中亦有個別個案是房署人員發現設施損壞後超過30日,才要求承辦商檢查。
申訴專員趙慧賢提出,房署應為發檢查單、管理人員視察,以及諮詢已拆售物業屋邨其他業主,訂立合理時限,又建議加強監察維修工程,考慮記錄發現設施損壞日期及程序完成日期在電腦系統,並重新檢討承辦商的監管制度等。
公署引述房署回覆稱大致接受其建議。
建立時間11:02
更新時間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