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批支聯會是顏色革命政治顛覆組織涉違《國安法》
11月16日
田飛龍批評,支聯會無謹守「法律邊界」,一再突破法律,將「顛覆性綱領」和意圖轉變為具體抗爭行動,或「雙重違法」,既違反本地多部法律,也違反《港區國安法》,處理支聯會應先檢討有沒有違反本地法律,「啟動並窮盡」本地法律檢控懲治,若本地法律無法懲治,可以啟動《港區國安法》。
田飛龍認為,在本地法律層面,支聯會有大量涉嫌觸犯本地法例的行為與活動,包括煽動仇視社會主義制度與國家政治體制,以民主方式「顛覆國家政權」,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的叛逆罪和煽動意圖罪,而作為反對派活躍組織,幾乎每場抗爭活動都有份參與,包括不少非法集結,以及在暴力抗爭中「扮演一定的暴動角色」,或違反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而且行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又與外部政治組織勾結聯繫,或違反《社團條例》,保安局局長可以禁止其運作。
田飛龍續指,支聯會亦或違反《港區國安法》,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繼續從事觸犯《港區國安法》的違法行為,包括繼續接受外部勢力捐贈和資助,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籌辦「六四」的網站,「搶奪歷史話語權」,在香港及國際社會傳播「煽動性的歷史信息」,煽動仇恨中央,而且維持「五大綱領」不變,繼續從事有顛覆性和顏色革命色彩的「民主中國範疇的激進運動」,涉嫌顛覆國家政權,以非法手段推翻和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又與香港激進本土勢力勾結,支援和參與香港激進分離活動,並培訓支援內地維權組織和維權人士,或觸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恐怖活動罪。
他表明,雖然有部分行為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因追溯力問題無法用《港區國安法》懲治,但可用本地法律追訴;而《港區國安法》就可以對生效後持續的違法行為「精準的調查、檢控和懲治」,又指「規制」支聯會不是要削弱香港政治自由權利和民主空間,而是「依法清理危害香港民主秩序和國家安全的極端化組織與行為,確保香港民主以及政治自由表達在合法範圍內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