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發言人表示,一名註冊第III級別的小型工程承建商因進行小型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上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15,000元。
   
發言人表示,該承建商於2018年8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於同年7月展開並於8月完成豎設2個位於香港干諾道西一幢商業大廈的靠牆招牌。但屋宇署在進行審查時,發現有關小型工程已於2018年4月完成,而該小型工程應屬第II級別的小型工程。
   
發言人指,由於該承建商明知而就工程展開及完成日期作出失實陳述及進行不屬於其註冊所屬的級別的小型工程,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屋宇署遂向該承建商提出檢控。有關承建商於去年12月17日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5,000元。
   
發言人重申,任何人向屋宇署作出失實陳述乃嚴重罪行。屋宇署會因應市民舉報或進行小型工程呈交文件的抽樣查核時,就有關人士的違規行為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及/或展開紀律行動。
   
發言人補充指,屋宇署會繼續進行小型工程的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工程質素和樓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