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9月22日有市民在太子站外聚集,49歲運輸工人疑被搜出雷射裝置,被捕期間不合作,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拒捕2罪。裁判官施祖堯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因不接納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供,認為無法合理解釋何不到鄰壁報案室,而在電梯大堂搜身,加上沒證據顯示該處有人群聚集針對警署的行為,故無法肯定其具傷人意圖,裁定2罪罪脫。

施官裁決時指拘捕被告的警員同意在只隔2道門報案室搜身比在電梯大堂理想,但連番解釋在電梯大堂搜身因希望儘快搜身、向值日官報告、空間可放置背囊及已搜出身份證皆不合理,更難想像被告被3名警員押解下進入警署穿過停車場、車房、吸煙區、斜橋,單人匹馬上了手扣情況下可逃往何處,故不接納警員上前追捕和在電梯大堂的證供,裁定以此為基礎的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脫。

施官再質疑被告稱因工作所需購置雷射筆,在漆黑貨斗中照射貨物解釋不合理,其後又稱「貪得意」用以觀天,施官認為工作使用電筒更為方便。被告另解釋時會直播示威活動,但當天應是拍攝好機會,被告卻不戴上備用的防毒面罩等防具反而轉身離開,以及先後辯解當時等待了友人10分鐘和40分鐘分歧太大,認為被告作供並無披露全部事實故拒絕接納。

施官指被告稱因遺忘收拾故袋中放置上班工具說法不合理,因天天帶備工具故其必然知悉帶備雷射筆,未能自圓其說,但憑衣著可斷定被告非警員最初鎖定的噴漆男,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現場有示威活動、人群聚集或其他針對警署的行為,加上被告身上無明顯與行使武力相關的物品,故難推論傷人為被告管有雷射筆唯一意圖,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被告陳卓傑被控於前年9月22日在港鐵太子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同日在太子站C1出口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41。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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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