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中「黎明行動」示威活動期間,4男女清晨在東鐵線大埔段路軌投擲竹枝等被捕。其中3名男女今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危及他人的安全罪罪成,裁判官黃國輝直言案情嚴重,判處監禁無可避免,押後判刑至本月18日,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和背景報告。另1名青年則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脫。

黃官裁決斥眾被告當時將近50枝粗長的竹枝投下路軌,雖然警員證供未能分別指出王、何和郭各自的行為,但認為眾被告屬共同犯案,危及他人安危,故裁定3名被告罪成。而基於辯方證人證供指呂身上的錘、萬用刀和鉗等工具與工作有關,加上其被捕位置與擲竹的火車橋有相當距離,故裁定呂罪脫。辯方求情指案發時並非列車服務時間,故沒有列車經過因而受阻,故認為本案情節較同類案件輕微。

被告依次為17歲女學生王文琦、24歲的何頌玹、28歲的郭力豪及21歲的呂駿豪,王、何和郭同被控有意圖地將物品放在或擲於鐵路上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危及他人的安全罪;呂則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