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對法官「起底」須遏止
01月12日
不應盲目發表不實言論
鄭若驊又提到《港區國安法》,重申國家安全屬於中央職權範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並不改變上述基本原則,「事實上中央一直擁有,就國家安全事宜立法的權力和職責,尤其在香港特區,未有履行該項責任的時候。因此,『一國兩制』原則已遭破壞的說法,全屬誤解。」她又再次指出,行政長官只是為不同級別的法院定立指定法官名單,由該等法官負責聆訊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案件,而非委派某法官審理某特定案件,斥外界認為做法削弱本港司法制度的批評屬偏頗和無理。
鄭若驊又表示,本港治安在二○一九年急劇惡化,終審法院確認《緊急條例》符合《基本法》,並贊同判決中指出:「權利和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合法限制,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對他人權利和自由的保護」。她亦說,律政司去年提出十七宗刑罰覆核申請,比前年的四宗大幅增加,而去年已裁決的十二宗申請中,十一宗申請得直。她引述上訴法庭在其中四宗案件中,重申「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即在處理涉及暴力的大型非法集會案件時,必須強調阻嚇和懲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