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要求於指定期間曾身處7個指明地方的人士,需接受新冠病毒檢測。

(一)任何在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間曾身處任何下列指明地方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須於2021年1月15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受檢人士若在2021年1月8日至1月12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1. 佐敦新填地街20號
2. 佐敦新填地街22號
3. 佐敦新填地街24號
4. 佐敦新填地街26號

(二)任何在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間曾身處任何下列指明地方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須於2021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間接受檢測。
 
1. 觀塘清水灣道2號坪石邨金石樓
2. 觀塘清水灣道2號坪石邨黃石樓
3. 觀塘清水灣道2號坪石邨藍石樓

發言人提醒受檢人士如有病徵,應立即求醫,按照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不應前往流動採樣站及社區檢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