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技術員於去年3月1日在旺角衝突中管有手錘,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早前承認控罪。嚴舜儀主任裁判官今於九龍城法院判刑時,直斥被告的省悟有限,至今仍為自己開脫,選擇認罪是因為證據強,自知不能脫罪,終判被告即時入獄5個月。

嚴官判刑時直指收到報告與她預期中有落差,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溫志明的省悟比較淺,對事件沒有真誠的反省,只是在口頭上說承擔責任。被告選擇認罪亦只是因知難脫罪,對事件對社會的影響未有足夠的反省。嚴官亦批評被告早前隱瞞他有賭博的問題,在面見感化官時才提及。

嚴官另指,當日被告從他人中接過手錘,對方說:「之後可能有用」,明顯是指用作破壞。而若當日警方未能及時控制情況,該手錘用作破壞的可能性十分高,遂判被告監禁5個月

案情指,於去年2月29日在旺角有數百名市民聚集。警方於翌日凌晨進行掃蕩,看見包括被告在內的數名男子跑入洗衣街方向,於是追截。警員一度捉住被告背包,被告則鬆開背包逃走,惟終被制服。警方在其背包中找到一柄17厘米長手錘、面罩及濾罐等物品。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