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前年裁定《丁屋政策》部分違憲,即「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買地建屋屬違憲政策,而新界男性原居民持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則是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呂智恆(此案司法覆核申請人)、政府、新界鄉議局,3方均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午頒發書面判詞,裁定政府與鄉議局上訴得直,撤銷早前部分違憲的裁決,即裁定《丁屋政策》全部合憲。訟費問題將在14日內以書面方式處理。

本上訴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近70頁的判詞由首席法官潘兆初撰寫。判詞中指出,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周家明沒有把《基本法》第40條,與《基本法》第120及122條恰當而連貫地考慮及詮釋。而《基本法》第40條保障新界原居民包括「丁權」在內的傳統權益,即使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本身已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在制定《基本法》時制定者已充分考慮此點,並決定保留原居民傳統。

《丁屋政策》在1972年推出,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於1991年通過,即使《丁屋政策》一直維持其固有的歧視性,但在此案之前從來沒有人挑戰《丁屋政策》的合憲性,回歸後《丁屋政策》一直被認可為合法合憲。

上訴庭同意周官早前裁定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有可追溯的歷史,故屬其「合法傳統權益」,但不認同周官指以「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買地建屋卻沒有可追溯歷史的說法,指出周官忽略了殖民前時代一直認可並保障原居民依照其習慣土地使用權(customary tenure)建屋,而「私人協約方式」建屋即是原居民的習慣土地使用權,「換地方式」亦只是免費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se ) 的衍生物,故有可追溯歷史。

案件在去年8月進行4天上訴審訊,郭卓堅及呂智恆一方指,丁權只由成年男性新界原居民享有,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故指出《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政府保護」屬違憲。政府一方則指屋政策中的權利要素是新界原居民「一生人一次」有權建屋,強調現時法庭只須處理原居民的「傳統權利」,毋須處理歷史上有沒有嚴格法律規定只有子嗣才有權建屋。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