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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及工黨於去年五一勞動節到政府總部外請願,要求政府設立失業援助金,遭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工黨副主席麥德正因拒絕向警方提供身分證,另被票控沒有按獲授權人員的要求出示身份証明文件,案件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黃浩銘引同類事件片段質疑警方執法尺度不一,稱自己當日具合理辯解,發告票督察則在李卓人盤問下承認遺忘吿票相關條例中有否訂明「共同目的」。

工黨成員郭永健、何偉航及麥德正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社民連成員吳文遠、曾健成由大律師詹鋌鏘代表,李卓人、黃浩銘及梁國雄並無律師代表。中西警區活動管理組的韋鑑洸高級督察續接受盤問,詹鋌鏘先透過片段顯示韋當日於眾被告遊行前曾言「警方警告你哋,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乜嘢集會或遊行方式去進行一個群眾聚集,亦屬一個受禁群組聚集」。

黃浩銘親自盤問時引述《基本法》第27條指市民享有示威權利,韋同意自己處理示威遊行時沒有考慮該法例所賦予黃的示威權利,只考慮聚集是否違法,違反衛生及公眾安全。黃再播放片段顯示去年4月8日社民連成員曾以同樣方式,4人1組,2組各持1幅橫額,分距約1至2米,遊行至禮賓府,當日韋直屬上司陳淑萍在場,卻並無任何警員票控在場社民連成員違反限聚令。黃解釋指引用4月8日經驗,故具合理辯解,因有legitimate expectation(合理期望)認為案發當日不屬受禁群組聚集,不會獲發告票。但2日結果截然不同,案發當日遭票控,黃質疑警方執法標準不一,韋反駁指一貫執法標準為公眾衛生、公眾安全及是否合法。

李卓人隨後亦親自盤問韋,多番質疑韋判斷根據。李引述其早前供詞「根據法例(599G),任何為共同目的而聚集群組的人數超過4人,亦屬違法」。李援引599G法例,指出當中並無「共同目的」字眼,質疑該字眼屬韋憑空想像、僭建法例,或出自警隊指引。韋回應指依靠聚眾行為和共同目的來判斷是否違法,「法例有冇exactly呢4粒字呢,我唔記得」,並解釋當時看見8名被告「一齊拉橫額,一齊起步,一齊叫口號,一齊行」,故判斷8人為同一群組。李最後指人權法屬香港法例一部份,韋票控行為「冇尊重人權法」,令市民對如何行使個人權利無所適從。

黃宇逸再就黃浩銘呈堂片段盤問韋時,向韋指出4月8日和案發當日情況類同,同為4人1組,分2組各持1幅橫額遊行,遊行主題同為勞工權益,吸引到記者前來,韋同意。韋亦同意若引用案發當日標準,4月8日情況同屬受禁群組聚集,也同意2日「執法尺度有唔同」。

工黨主席郭永健、副主席麥德正、李卓人、副袐書長何偉航、社民連主席黃浩銘、袐書長吳文遠、成員曾健成及梁國雄,同被控於去年5月1日上午約11時06分,在夏愨道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麥德正另被票控沒有按高級督察韋鑑洸的要求,出示身份証明文件以供查閱。

案件明天續審。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4:29
更新時間: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