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梁國雄在2011年因衝擊立法會遞補機制論壇,而在2014年被裁定刑事毀壞及擾亂秩序等罪罪成,被判入獄4個星期,但「長毛」在囚期間被逼剪短其招牌長髮,他質疑懲教署的常規令歧視男囚犯,早前向終審法院「終極上訴」得直,終院去年11月裁定懲教署的常規令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終院今頒判詞下令撤銷懲教署在2014年強制「長毛」剪短頭髮的決定,下令懲教署宣布常規令中「男囚犯的頭髮須『盡量剪短』」違反《性別歧視條例》,雙方同意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懲教署需向「長毛」一方支付兩名大狀的訟費。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郝廉思勳爵,去年11月1致裁定梁國雄上訴得直,指出男囚犯沒有選擇頭髮長度的權利,但女囚犯則擁有頭髮長度的選擇權,事實顯示男囚犯遭受的待遇差於女囚犯。5名法官最終一致裁定常規令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長毛」一方在上訴得直後向終院申請3名大狀的訟費,但終院認為是次法律爭拗並非繁複至需聘請3名大狀,經考慮後決定懲教署只需向長毛一方支付兩名大狀的訟費。而懲教署事後則向終院申請六個月的暫緩令,以待懲教署研究不同方案,以策劃出最佳方案去切合所有持份者,估計研究需時26個星期,故希望暫緩令期間讓懲教署繼續執行「所有已定罪男囚犯的頭髮須『盡量剪短』」的做法。

終院指「長毛」早在2017年就事件提出司法覆核後勝訴,高等法院原訟庭當時已裁定懲教署強逼男囚犯剪短髮屬性別歧視,雖然高等法院上訴庭在2018年裁定懲教署上訴得直,但事件已歷時近4年的時間。懲教署早於2017年指它已在研究不同方案以改善規管男女囚犯頭髮長度的制度,以達到男女平等並不受歧視的基礎,更何況是次裁決並非錯綜複雜,懲教署早已有充分時間去研究出最佳方案,是次「終極裁決」亦早於去年11月頒布,難以理解為何懲教署仍需要6個月的暫緩令,故拒絕懲教署的申請。

判詞中提及,懲教署指現時有3個可行的政策選擇:(一)男囚犯頭髮長度規定於短髮至中短髮,女囚犯頭髮長度規定於下巴長度的短髮至腋下長度的中長髮;(二)所有囚犯頭髮長度規定於中短髮;(三)男女囚犯頭髮長度維持進入院所時的髮型,除非有醫療需要去剪短髮。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