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一地兩檢」安排多年前遭市民入稟司法覆核,原訟庭在18年裁定《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符合《基本法》,而人大決定亦具有釋法功能,終判政府勝訴。4名市民就此案上訴,案件今於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上訴方指內地口岸區由內地法律管轄是否合憲的事宜,理應由香港法院決定而非人大決定。終審法院當年根本沒有請人大釋法,故認為當年人大決定並不算是釋法,又指出現時請人大就《一地兩檢條例》釋法亦不算遲。

4名上訴人為前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頌恆、社會民主連線副主席梁國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社工呂智恆。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審理。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時指出,人大常委會雖然表明一地兩檢並沒有違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但《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顯然違反《基本法》第18及19條,特別是第18條所指「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而且更沒有證據顯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曾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

李認為《基本法》第158條清晰指明,人大釋法的程序是由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而且需要指明為哪些條款進行解釋,但終審法院當年根本沒有請人大釋法,故認為人大單方面的決定不能當為人大釋法,又認為《一地兩檢條例》仍然違反《基本法》,故要求法庭廢除《一地兩檢條例》。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人大下決定前理應已考慮其決定有否牴觸《基本法》條文,並在合乎「一國兩制」原則及《基本法》下頒下決定。首席法官潘兆初則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17年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前,亦理應已考慮《合作安排》是否合乎《基本法》,否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亦不會在明知《合作安排》違反《基本法》下簽署。

政府方代表余若海資深大律師指,香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去干預人大決定,而且原審法官周家明裁定人大決定具有釋法功能。雖然人大沒有特別就某條例進行釋法,但《基本法》並沒有限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釋法或作出具權威性的決定,而人大職責正是研究及決定法例是否違反憲法和法律,即使終審法院沒有要求人大釋法,但並不代表人大無權釋法。

余指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的決定,事前定必已經考慮《合作安排》是否合乎《基本法》,而該決定正正與釋法無別。余又指,由於人大決定已有釋法功能,兩者僅是形式上有別,但人大決定已算是釋法,即使現時終審法院要求人大釋法,終審法院亦只須跟從人大決定,故現時終審法院沒有需要要求人大釋法。

案件明續。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3:31
更新時間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