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6歲姓譚本地男子今日(19日)在高等法院因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被判囚8年6個月。

案情透露,在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間,該名男子串謀其他人士,向受害公司訛稱可以為其介紹內地客戶,協助受害公司拓展內地業務。該名男子要求受害公司從指定的本地電子零件供應商購入相關電子產品,並聲稱購入的電子產品可轉售給6個內地買家,每次交易均可賺取3%的利潤。

受害公司在上述時間與上述本地電子零件供應商及6個內地買家共進行了31次交易,涉款約6,700萬港元。最後10宗交易結束後,受害公司按照規定將購入的電子零件送達內地買家,惟未能收到買家應付的2,650萬港元,其後亦與該名男子失去聯絡。受害公司自行向有關內地買家追討欠款時,發現相關交易從不存在,受害公司遂於2015年12月報案。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發現受害公司以電郵方式收到的訂單是由該名男子的工作地點及其指定的本地電子零件供應商的伺服器發出,相關交易並不存在。而受害公司向該本地電子零件供應商支付的大部份款項,最終流入該名男子的戶口,涉款超過1,800萬港元。而內地買家的指定貨倉及供應商,均由被告所操縱。警方遂於2016年2月採取行動,拘捕該名46歲本地男子。經審訊後,該名46歲男子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欺詐」罪名成立,今日判刑。

警方表示,歡迎法院裁決,並相信判刑反映了案件的嚴重性及具阻嚇作用。警方呼籲巿民,在作任何投資前應諮詢專業意見,以免蒙受不必要損失。警方亦重申,任何人干犯香港法例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