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盤】協商要改《附件一》?林鄭或錯解
01月21日
前後兩任特首為一個政制問題公開爭辯,的確罕見,亦反映兩人在政治見解上的差異之大。林鄭認為選舉特首為社會帶來的效益較大,選舉過程讓候選人向社會交代,着眼的是選舉的認受性。不過,認同「協商論」的人士就認為,反對派一直抨擊特首選舉方式,甚至以689、777稱呼梁振英和林鄭兩任特首,所謂認受性一向並不存在。梁振英指香港現在的「實際情況」,是反對派「不認祖不歸宗」、「勾結外國勢力」,反問林鄭若「美國傀儡」當選,是否都要選舉。有建制中人就直言,《港區國安法》通過後,香港社會的治安問題雖得到解決,但政治問題未解決;過去一年的醫學會、律師會、會計師公會等選舉,反對派盡攬所有席位,今時今日進行選委會選舉,結果可想而知。因此,梁振英提出的是一個現實政治問題而非純粹假設問題,亦是林鄭無法解答的問題。
昨天林鄭除了為特首選舉制度護航,還提到,「如果透過協商取替了選舉,就要修改《基本法》的附件一,這也是要以一個非常嚴謹的程序去做。」林鄭的言下之意,是要將特首由選舉改為協商,就要經附件一規定的修改「三部曲」,即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這個程序。根據特區政府一直的解釋,「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這一關,是以七十名立法會全體議員作為基礎,建制派並沒有取得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席,即使現時民主派總辭,亦沒有足夠票數通過修改附件一,意味梁振英的「協商」提議現實上並不可行。
不過,林鄭此一理解,卻並不一定正確。有熟悉《基本法》的資深建制中人指出,《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是特首選舉方法,當中列出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以及提名辦法;若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宣布特首根據《基本法》四十五條改由協商產生,規定特首選舉方法的附件一自然就失效,亦毋須經過附件一列出的修改「三部曲」程序。當然,最終究竟採取何種做法,就要由中央決定。
杜良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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